夫妻离婚,双方分割的应为共有房产,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1、夫妻共有房产《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购置、继承、受赠、兴建的房屋都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房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和第12条的规定,下列房产可视为夫妻共同房产,按夫妻共同房产处理:
(1)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经过8年的,可视为夫妻共同房产。
(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房屋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但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2、夫妻离婚时,双方共有房产的分割办法根据《婚姻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共有房屋的分割应按照如下办法进行:
(1)离婚时,夫妻的共有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房产的具体情况并以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2)夫妻共有的房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具体处理时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房产的来源等情况也可以有所差别。
(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子女。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给予暂住,但一般不超过2年。